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23號
HLDM,105,附民,23,20160426,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蘇志誠
被   告 林育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育萱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 第113 號為諭知無罪之判決,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 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協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佳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