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55號
HLDM,105,聲,255,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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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佩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毒偵緝
字第105 號、104年度毒偵字第66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77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 年度聲沒字第8、9、1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伍包、附表編號六至十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瓶),併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瓶)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佩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 105號(原偵查案號: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10號、103年度毒 偵緝字第2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89號、102年度偵字第370 1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66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77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殘渣袋5 包、晶體6包、晶體1瓶,均係屬違禁物,爰 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 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40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 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明文規定;又鑑定 機關鑑定毒品時,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 倒出與包裝袋分離而稱重,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取出袋內粉 末,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 留(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13號、95年度臺上字第3739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蔡佩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先後於下列時間為警扣得附表各編號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1、於民國102 年8月14日下午5時許,為警持票搜索後,扣得 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 見吉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第8頁反面)。 2、於104年9月4日凌晨1時許,經警得其同意搜索後,扣得附



表編號六至八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晶體3 包( 見吉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第16頁)。 3、於104 年10月12日晚間20時10分許,經警得其同意搜索, 扣得附表編號九至十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晶體3 包及晶 體1瓶(見花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2頁)。(二)被告前揭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1號裁 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釋放 出所,並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4 年11月30日以 104 年度毒偵字第661、770號及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05、 106、1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院103年度毒聲字第1 號裁定、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毒聲卷第8 頁 至第9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0 5號卷第51頁及其背面;本院聲字卷第4頁至第7頁)各1件 在卷可參。
(三)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 中心檢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 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2年10月2日慈大藥字第00 0000000號、104 年9月24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及104 年10月27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附之鑑定書各1份( 見102年度偵字第3701號卷第38頁背面;104年度毒偵字第 661號卷第28頁;104 年度毒偵字第770號卷第23頁)附卷 可稽,即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自屬正當,故上 開毒品及包裝袋(瓶)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嘉薇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名稱│鑑定結果 │純質淨重│鑑定書 │




│ │ │ │ (公克) │ │
├──┼─────┼──────┼────┼────────┤
│一 │殘渣袋1 包│甲基安非他命│0.002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
├──┼─────┼──────┼────┤檢驗中心102 年10│
│二 │殘渣袋1 包│甲基安非他命│0.0006 │月2 日慈大藥字第│
├──┼─────┼──────┼────┤000000000 號函附│
│三 │殘渣袋1 包│甲基安非他命│0.0009 │鑑定書(見102 年│
├──┼─────┼──────┼────┤度偵字第3701號卷│
│四 │殘渣袋1 包│甲基安非他命│0.001 │第38頁反面) │
├──┼─────┼──────┼────┤ │
│五 │殘渣袋1 包│甲基安非他命│0.0008 │ │
├──┼─────┼──────┼────┼────────┤
│六 │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0.0784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
├──┼─────┼──────┼────┤檢驗中心104 年9 │
│七 │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0.2371 │月24日慈大藥字第│
├──┼─────┼──────┼────┤000000000 號函附│
│八 │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0.0395 │鑑定書(見104 年│
│ │ │ │ │度毒偵字第661 號│
│ │ │ │ │卷第28頁) │
├──┼─────┼──────┼────┼────────┤
│九 │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0.1702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
├──┼─────┼──────┼────┤檢驗中心104 年10│
│十 │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0.0712 │月27日慈大藥字第│
├──┼─────┼──────┼────┤000000000 號函附│
│十一│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3.0049 │鑑定書(見104 年│
├──┼─────┼──────┼────┤度毒偵字第770 號│
│十二│晶體1瓶 │甲基安非他命│0.1496 │卷第2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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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