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5年度,10號
HLDM,105,原附民,10,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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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柳賢文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律師
被   告 林光榮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04年度原訴字第7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林光榮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柳賢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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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