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張柏英
代 理 人 許仁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附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1,040元(6×34×10-1,000 =1,04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 人。
二、財產目錄部分:
㈠存款部分: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伍秀燕、父張金德、母陳 秀妹、女張多加之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轉 、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㈡請釋明聲請人現住臺東縣臺東市○○路○段000 號房屋為何 人所有?
㈢請釋明聲請人有無持有珠寶、古董、股票或無記名有價證券 等具財產價值之動產。
三、聲請人目前之收入:
㈠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 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2 年(民國103 年4 月至105 年3 月)之收入證明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及除月薪外 之獎金等工作收入,不論有無,應一併陳明。
㈡按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投保單
位為財團法人基督教會臺東靈糧堂,請釋明聲請人於該教會 擔任何項職務及提出在職證明。
㈢聲請人應提出健康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資料。四、聲請人生活支出:
㈠請釋明與聲請人共同扶養其父張金德、其母陳秀妹者為何人 ,並請提出支出扶養費之匯款單據或轉帳紀錄。 ㈡請提出張金德及陳秀妹之最新戶籍謄本。
五、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伍金燕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釋明現從 事何項職業及工作收入為何。
六、請釋明聲請人、其配偶伍秀燕、父張金德、母陳秀妹、女張 多加等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有無投保除勞健保與醫 療險以外之商業儲蓄性保險?如有,請陳明補助期間、金額 明細、投保期間與金額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