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14號
TTDV,105,消債更,14,2016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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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楊安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附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財產目錄部分:
㈠存款部分: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母馬楊來之郵局或其他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轉、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 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㈡請釋明聲請人居住之臺東縣太麻里鄉○○村○○000 號房屋 現為何人所有?若非聲請人所有,有無租賃法律關係存在? ㈢請提出聲請人所有坐落臺東縣太麻里鄉○○段000 地號及多 良段1586地號二筆土地之登記謄本。又該二筆土地經本院以 104 年度司執字第12138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在案 ,甫於105 年3 月10日進行第3 次公開拍賣,其最低拍賣價 格總額近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顯逾聲請人陳報之債務 總額248,081 元。請釋明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而仍有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
㈣請釋明聲請人有無持有珠寶、古董、股票或無記名有價證券 等具財產價值之動產。
二、聲請人目前之收入:
㈠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 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2 年(民國103 年4 月至105



年3 月)之收入證明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及除月薪外 之獎金等工作收入,不論有無,應一併陳明。
㈡按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投保單 位為花蓮縣個人健康照顧工作人員職業工會,聲請人有無自 該職業工會按月領取薪資?另就聲請人自有限責任花蓮縣原 住民第二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領取勞務費部分,請釋明該所 得係按月領取現金,或逕行匯入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㈢聲請人應提出健康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資料。三、聲請人生活支出:
㈠請釋明聲請人之兄弟姐妹有無扶養馬楊來?若有,共同負擔 扶養費用各若干元?
㈡請釋明聲請人每日往返太麻里鄉多良村至臺東市之所搭乘之 交通工具為何?
㈢聲請人名下並無自小客車之登記,請釋明所繳納之汽車燃料 稅原應負擔者之為何人?
㈣請就家庭水電費一項,釋明係由聲請人獨自負擔,或與他人 分擔?
四、請提出馬楊來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五、請釋明聲請人及其母馬楊來等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 有無投保除勞健保與醫療險以外之商業儲蓄性保險?如有, 請陳明補助期間、金額明細、投保期間與金額等,並請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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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