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2號
TTDV,105,司拍,2,2016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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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宋景福
相 對 人 洪含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 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 民法第873、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 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其物行使抵押權 。又上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詹正雄(歿)、詹曾金理於民國 (下同)83年11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 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 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畢 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案外人詹正雄(歿)、詹曾金理於88 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6,100,000元,債務清償期、利息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清償日期、 利率及計收標準。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嗣於83年12月 16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洪含笑。案外人詹正雄(歿)、詹曾 金理屆期未依約定清償債務,經強制執行部分受償後,尚餘 2, 354,37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舊登記簿謄本影本、土地他項權 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 謄本、本票影本、本院89年度執字第3001號債權憑證影本、 本院97年度執字第3513號分配表影本、案外人詹正雄之除戶 謄本等為證。又案外人即原債務人詹正雄之繼承人詹美嬌、 詹廖宏、詹志明詹志賢詹佳怡、債務人詹曾金理及相對 人洪含笑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於105年3月10日 通知其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雖案外人詹 志賢於105年3月23日對於係爭債權有所抗辯,惟聲請拍賣抵 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無權 予以審認,應另尋訴訟途徑以謀解決。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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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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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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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東縣│太麻里鄉│泰王 │ │775 │旱│66.05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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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東縣│太麻里鄉│泰王 │ │776 │旱│46.53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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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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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