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73號
TTDV,103,訴,173,2016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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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工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東縣延平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胡榮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萬8,37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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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工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