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工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東縣延平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胡榮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萬8,37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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