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20號
TNDV,105,除,120,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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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林美香即廖芳賢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薛孟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61號裁定公 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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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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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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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528267-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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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78420-3 │1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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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