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17號
TNDV,105,除,117,2016042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張崑益即張王惠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2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4年9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 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27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4年9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3月2 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17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73261-8│1 │176 │
└──┴────────────┴────────┴──┴──┘

1/1頁


參考資料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