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03號
TNDV,105,除,103,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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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林明雄即允宏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76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4 年9 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76 號 裁定公示催告6 個月,並於104 年9 月11日刊登新聞紙,業 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 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105 年3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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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天星料管工業│華南商業銀│允宏企業社 │104 年9 月30│57,125元 │LD7473823 │
│ │股份有限公司│行安南分行│林明雄 │日 │ │ │
│ │吳萬壽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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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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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