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陳明安
上 訴 人 王陳雪珠
以上上訴人與莊正良因105年訴字第81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