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43號
TNDV,105,訴,543,20160406,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3號
原   告 鈞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景山塑膠有限公司、景
  山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353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1/1頁


參考資料
鈞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山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