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38號
TNDV,105,訴,538,2016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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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郭秀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升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瑞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4,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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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