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郭秀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升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瑞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4,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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