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70號
TNDV,105,訴,270,2016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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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0號
原   告 葉立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禹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
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42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
告起訴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7,783元,
惟其中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
因被告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之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未及於原
告機車維修費用21,500元,原告就此部分之請求仍應繳納裁判費
,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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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