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林金生即金豐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
1,9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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