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60號
TNDV,105,補,260,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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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林金生即金豐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
1,9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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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