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57號
TNDV,105,補,257,2016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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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蔡清章
上列當事人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04年度司執字第43817號拆屋交地
強制執行事件,前向行政院農委會提出105年4月1日訴願書,茲
經行政院農委會函送本院分案受理。經查,原告上開書狀未載明
請求之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請求之金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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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