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蔡清章
上列當事人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04年度司執字第43817號拆屋交地
強制執行事件,前向行政院農委會提出105年4月1日訴願書,茲
經行政院農委會函送本院分案受理。經查,原告上開書狀未載明
請求之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請求之金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