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加泓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博祥、林正合即林正和、戴鶴田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205,6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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