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38號
TNDV,105,補,238,2016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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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加泓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博祥林正合即林正和戴鶴田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205,6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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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泓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