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31號
TNDV,105,補,231,201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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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翁健洺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英楷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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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