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30號
TNDV,105,補,230,201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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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峻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秀珍
訴訟代理人 江曉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敏裕機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16,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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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敏裕機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峻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