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21號
TNDV,105,補,221,2016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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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國度豐收教會
法定代理人 陳弘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辜美珍等四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辜美珍辜美玉
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93,478元及遲延利息;訴之
聲明請求被告辜美珍張俊德、曾文玲應共同給付原告3,388,
522元及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
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8,182,000元(計算式:4,793,478+3,388,522=8,182,00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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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