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移除高壓電線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13號
TNDV,105,補,213,2016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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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康宗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間請求
請求移除高壓電線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民
國105年4月18日陳報狀稱:被告所有之電纜占用原告土地面積約
0.35平方公尺等語,茲先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490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0.35平方公尺為49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日後若應補繳,再另行通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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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