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康宗源
一、以上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間
因請求請求移除高壓電線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系爭土地之地籍圖,以及被告所有之電纜占用原告土地之大概
位置及面積為何,以便先行核定裁判費。(實際面積待日後測
量後,以實測面積為準)
㈡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㈢起訴狀所稱之3項證物並未檢附,請一併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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