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07號
TNDV,105,補,207,2016040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楊守平楊延平楊皓翔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
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又按債權人行 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 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 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參照)。二、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確認被告間就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各六分之一(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 買賣關係不存在,並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被告楊守 平請求被告楊延平楊皓翔分別將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是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訴訟標 的之價額,應為189,19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7.75平方 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7,300元×權利範圍1/6) ×2】;又原告備位聲明係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行使撤銷 權併同聲請回復登記,而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237,500元, 高於土地價額,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訴訟標的 之價額應為189,191元。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中價額高者即189,191 元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9,19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1/1頁


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