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
債 務 人 蔡永漢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 告書(紅色聯單)。
(二)台端於95年5月間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 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 行成立協商後毀諾,請提出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 畫,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毀諾原因。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三、聲請前兩年內收 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項目中,「來源」欄記載從事臨 時雜工工作,請陳報雇主姓名及其連絡方式(含地址及電 話),並提出由雇主具結之在職證明或每月薪資新臺幣20 ,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債務人係指有他人 積欠聲請人債務),並詳述聲請人借貸金錢予他人之所有 借款人名單、地址、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若無,仍應 釋明之。
(五)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3月起至105年2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 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 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 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