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容
魏○琴
魏○娥
魏○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棠、魏○耀、魏○財間請求分割遺產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經核定為新台幣1,6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