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860號
TNDV,105,司繼,860,2016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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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劉政宗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劉海波(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臺南市○○區○
○里○○00號)於105年3月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
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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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