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王怡仁
相 對 人 張曾玉舜
債 務 人 曾凱琳
富億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凱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 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 867條,亦規定甚 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 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曾凱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富億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 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 、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 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 )1,5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 132 年 2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富億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102年2月27日邀同第 三人曾凱盟、債務人曾凱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 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7年2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 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富億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自 105年1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70,225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 債務人曾凱琳雖於 103年12月10日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張曾玉舜,惟依前開說明,聲 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 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 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 1 件、借款契約影本1件、放款歸戶明細查詢、交易明細查 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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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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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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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永康區 │龍潭段│1456│建│123.6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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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蜈蜞潭段752-14地號、面積123.76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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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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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範│
│ │號│ │ │ │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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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2│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4層樓房 │70│58│58│22│21│平│鋼筋│9.│平│全│
│ │8 │龍國街319號 │康區龍潭│鋼筋混凝│.9│.7│.7│.1│0.│方│混凝│48│方│ │
│ │ │ │段1456地│土構造 │8 │0 │0 │8 │56│公│土構│ │公│ │
│ │ │ │號 │ │ │ │ │ │ │尺│造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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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蜈蜞潭段7087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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