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59號
TNDV,105,司拍,59,2016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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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郭萬祥
相 對 人 陳金鶯
      沈立偉
      沈欣蓉
      沈孟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 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沈光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0,920,000元之 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10月30日起至 121年10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沈光男於①101年12月3日②101年12月3日③103年9 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8,000,000元②1,000,000元③800,00 0元,借款期限至①116年12月3日②106年12月3日③110年9 月1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沈光男自 ①104年6月3日②105年1月29日③104年9月12日起即未依約 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8,537,67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沈光男於103年11月4 日死亡,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陳 金鶯沈立偉沈欣蓉沈孟蓁繼承,並於103年12月16日 日完成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 項權利證明書、本院家事法庭函、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融



資契約解約查詢、帳戶基本資料、全部資料查詢等影本各1 件、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利率資料等影本各3件 、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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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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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 │臺南市│ 新營區 │ 東興段 │717 │建│129.83 │全部 │
│001 ├───┴────┴────┴──┴─┴────┴────┤
│ │重測前:王公廟段104-3地號 │




│ │所有權人:陳金鶯沈立偉沈欣蓉沈孟蓁公同共有1分之1 │
├──┼───┬────┬────┬──┬─┬────┬────┤
│ │臺南市│ 新營區 │ 東興段 │718 │建│57.56 │全部 │
│002 ├───┴────┴────┴──┴─┴────┴────┤
│ │重測前:王公廟段104-31地號 │
│ │所有權人:陳金鶯沈立偉沈欣蓉沈孟蓁公同共有1分之1 │
├──┼───┬────┬────┬──┬─┬────┬────┤
│ │臺南市│ 新營區 │ 東興段 │719 │建│10.65 │全部 │
│003 ├───┴────┴────┴──┴─┴────┴────┤
│ │重測前:王公廟段104地號 │
│ │所有權人:陳金鶯沈立偉沈欣蓉沈孟蓁公同共有1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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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59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號│ │ │ │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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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9│臺南市新營區│臺南市新│3層樓房 │51│10│10│51│31│平│全部 │
│ │8 │王公里民治路│營區東興│鋼筋混凝│.3│8.│8.│.4│8.│方│ │
│ │ │6號 │段717、7│土造 │1 │10│10│2 │93│公│ │
│ │ │ │18、719 │ │ │ │ │ │ │尺│ │
│ │ │ │地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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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王公廟段1402建號 │
│所有權人:陳金鶯沈立偉沈欣蓉沈孟蓁公同共有1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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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