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范惠霞
相 對 人 陳張金蓮
陳輝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 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張金蓮、陳輝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960,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3月24日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 案。
㈡嗣相對人陳輝吉於 104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09年3月2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詎相對人陳輝吉自 104年11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尚欠本金共 708,19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牌告利率異 動查詢、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動用 /繳款記錄查詢、牌告 利率異動查詢、土地登記謄本6件、建物登記謄本3件等為 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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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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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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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仁德區 │二仁段│17 │建│19.89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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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相對人陳張金蓮權利範圍10分之1 │
│所有權人:相對人陳輝吉權利範圍10分之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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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仁德區 │二仁段│18 │建│27.45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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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相對人陳張金蓮權利範圍10分之1 │
│所有權人:相對人陳輝吉權利範圍10分之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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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南市│仁德區 │二仁段│19 │建│28.3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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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相對人陳張金蓮權利範圍10分之1 │
│所有權人:相對人陳輝吉權利範圍10分之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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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臺南市│仁德區 │二仁段│20 │建│24.2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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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相對人陳張金蓮權利範圍10分之1 │
│所有權人:相對人陳輝吉權利範圍10分之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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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臺南市│仁德區 │二仁段│21 │建│27.4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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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相對人陳張金蓮權利範圍10分之1 │
│所有權人:相對人陳輝吉權利範圍10分之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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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臺南市│仁德區 │二仁段│22 │建│27.91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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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相對人陳張金蓮權利範圍10分之1 │
│所有權人:相對人陳輝吉權利範圍10分之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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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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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號│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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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 │臺南市仁德區│臺南市仁│2層樓房 │34│36│71│平│全部│
│ │ │仁愛里大同路│德區二仁│加強磚造│.7│.2│.0│方│ │
│ │ │三段26號 │段17、18│ │5 │5 │0 │公│ │
│ │ │ │地號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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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相對人陳張金蓮權利範圍10分之1 │
│所有權人:相對人陳輝吉權利範圍10分之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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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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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號│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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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6 │臺南市仁德區│臺南市仁│2層樓房 │38│39│77│平│全部│
│ │ │仁愛里大同路│德區二仁│加強磚造│.0│.5│.5│方│ │
│ │ │三段28號 │段19、20│ │0 │0 │0 │公│ │
│ │ │ │地號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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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相對人陳張金蓮權利範圍10分之1 │
│所有權人:相對人陳輝吉權利範圍10分之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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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57號│
├──┬─┬──────┬────┬────┬───────┬──┤
│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號│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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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7 │臺南市仁德區│臺南市仁│2層樓房 │41│42│84│平│全部│
│ │ │仁愛里大同路│德區二仁│加強磚造│.2│.7│.0│方│ │
│ │ │三段30號 │段21、22│ │5 │5 │0 │公│ │
│ │ │ │地號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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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相對人陳張金蓮權利範圍10分之1 │
│所有權人:相對人陳輝吉權利範圍10分之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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