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247號
PCDM,106,聲,3247,201708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聲字第3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協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協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林協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4 月 13日入監執行,嗣於106 年8 月4 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先後因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4 年度簡字第16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㈡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4777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㈢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5010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5 月確定;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55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㈤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2101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6 月確定;上開㈠、㈡其中之一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 105 年度聲字第22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 開㈡其中之一至㈤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1 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上開二裁定所定 之刑期接續執行。而前揭罪刑,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1 月1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6日(法務部 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 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12月27日(法務 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 載106 年12月3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4 日 法授矯字第1060172846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詹蕙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稚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