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191號
TNDV,105,司促,7191,2016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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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19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非訟代理人 吳中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環源科技有限公司陳勝杰陳忠正
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環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 區○○○路0段00號10樓之2」,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 稽,故其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應在新北市,另查債務人陳 勝杰、陳忠正之戶籍地址均在台中市大里區,則依前開說明 ,本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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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