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233號
TNDV,105,司促,6233,2016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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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233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東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政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素渼
債 務 人 王武雄即王李金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有志即王李金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有成兼王李金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羣豪即王李金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余王美嬌即王李金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王武雄王有志、王羣豪、余王美嬌應在繼承被繼承
  人王李金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有成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連帶清償責任。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
  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借款人即被繼承人
  王李金枝係於104年6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除王有成亦為借
  款人即被繼承人王李金枝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外,依前開說明,其餘繼承人即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就被繼承人王李金枝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清償責任,債權人
  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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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