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853號
TNDV,105,司促,5853,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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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853號
債 權 人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
債 務 人 灃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承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拾參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違約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
  新臺幣26,063元及自民國10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惟債權人並未提出債務人業已收受其催告
  之相關證據,且經本院於105年4月6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
  正,債權人亦逾期迄今仍未為之,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是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本件可得請求之遲延利息,僅得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之利
  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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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灃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