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林傳義
林李素珠
林家弘
林家緯
林志豪
上列5人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
被 告 謝廷亮
胡松得
胡文和
林傳欣
上列4人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