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張莊雪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哲間因104年度訴字第660號確認通行
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