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60號
TNDV,104,訴,660,2016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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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張莊雪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哲間因104年度訴字第660號確認通行
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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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