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21號
TNDV,104,訴,321,2016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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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鄭博云
以上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涂水源等48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21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應以新臺幣165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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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