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4年度,2號
TNDV,104,破,2,2016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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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中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娥
代 理 人 陳錦隆律師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提出如附件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 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 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 法第5條亦有明文。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二、次按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282條 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宣告破產,公司法第2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是公司聲請宣告破產應經董事會普通決議行之(公司 法第202條、第206條第1項、第207條第1項、司法院(69) 廳民一字第0046號函、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破字第52號裁 定參照)。另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其 財產狀況說明書,聲請人固已提出之(見本院卷一第23頁以 下),惟就不動產部分,僅提出其中臺南市○區○○段○00 00號土地估價資料,其他不動產、動產之實際交易市值為何 ,則付之闕如;而上開土地估價資料內容亦甚為簡略,其估 價之依據、方法為何,難以確知,可否作為實際交易市值之 參考,尚有可議。又關於動產部分,聲請人固提出其設備或 生財器具以取得原價扣除折舊後之價值(見本院卷二第7頁 以下),然此僅為帳面價值,並非實際交易市值,故其仍難 作為估計聲請人資產之依據甚明。又聲請人依破產法第57條 聲請宣告破產,惟所附相關資料於法尚有不合,爰定期命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附件:




一、聲請人決議聲請宣告破產之董事會議事錄。二、聲請人之各項不動產、動產之交易市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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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