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李羽薇
相 對 人 黃烱發
鄭志芳
鄭博元
黃秀莉
鄭中誠
法定代理人 莊碎蓉
相 對 人 陳彥宇
謝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 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 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 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 有明文。再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而訴訟程 序中所支出文書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 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須為訴訟 程序中必要支出,且若不支出,則訴訟無從進行,始為當事 人於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 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 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09號民事判決,判決兩造准予分割,並 於民國104年11月2日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 分比例負擔,爰依法請求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以及聲請人、相對人黃烱發所提 出之單據審查後,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 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又相對人黃烱發請求所支出之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9,216元,惟依卷內之收據為19,018元, 故以19,018元列計;另其所提出聲請印鑑證明費用60元,以
及第三人陳義榮及陳秋麗名義民國104年3月13日所繳納之使 用分區證明收據20元、同年 1月21日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收 據60元,經本院審核卷內並無上開繳納費用日期之使用分區 及土地登記謄本資料,及判決確定後所支出之使用分區收據 40元,依前揭說明,非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均 不予列計。相對人經本院命限期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單據 證明,除相對人黃烱發外,其餘相對人逾期未提出,相對人 若有支出其他訴訟費用,仍得憑單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併 此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附表:
┌──┬────┬────┬──────┬──────┐
│編號│共有人 │訴訟費用│應給付黃烱發│應給付李羽薇│
│ │ │負擔比例│之金額(新臺│之金額(新臺│
│ │ │ │幣),元以下│幣),元以下│
│ │ │ │四捨五入。 │四捨五入。 │
├──┼────┼────┼──────┼──────┤
│1 │黃烱發 │ 10/54 │ ★ │ 7,611元 │
├──┼────┼────┼──────┼──────┤
│2 │李羽薇 │ 1/12 │ 5,344元 │ ★ │
├──┼────┼────┼──────┼──────┤
│3 │鄭志芳 │ 1/9 │ 7,126元 │ 4,567元 │
├──┼────┼────┼──────┼──────┤
│4 │鄭中誠 │ 7/30 │ 14,964元 │ 9,590元 │
├──┼────┼────┼──────┼──────┤
│5 │鄭博元 │ 1/54 │ 1,188元 │ 761元 │
├──┼────┼────┼──────┼──────┤
│6 │謝宇智 │ 1/54 │ 1,188元 │ 761元 │
├──┼────┼────┼──────┼──────┤
│7 │黃秀莉 │ 1/4 │ 16,033元 │ 10,275元 │
├──┼────┼────┼──────┼──────┤
│8 │陳彥宇 │ 1/10 │ 6,413元 │ 4,110元 │
└──┴────┴────┴──────┴──────┘
計算書:
┌────────┬───────┬────────┐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 裁判費 │ 19,018元 │由黃烱發預納 │
├────────┼───────┼────────┤
│ 地政規費 │ 9,600元 │由黃烱發預納 │
├────────┼───────┼────────┤
│戶籍謄本請領費用│ 15元 │由黃烱發預納 │
├────────┼───────┼────────┤
│ 鑑價費用 │ 35,500元 │由黃烱發預納 │
├────────┼───────┼────────┤
│ 合 計 │ 64,133元 │由兩造依附表比例│
│ │ │負擔。 │
├────────┼───────┼────────┤
│ 地政規費 │ 5,6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鑑價費用 │ 35,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合 計 │ 41,100元 │由兩造依附表比例│
│ │ │負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