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劉明挑
劉仲瑜
劉旺林
劉志賢
劉湘怡
劉念慈
陳劉月桂
劉陳桂雲
劉婌瑗
劉月美
相 對 人 蘇文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4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劉明挑「住臺南市○○區○○○街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南市○○區○○里○○00號之3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 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