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212號
TNDV,104,司執消債更,212,20160429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2號
債 務 人 李佳真
代 理 人 洪銘憲律師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6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13,969元,另於每年度3月份當期增加 清償年終獎金24,885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155,078元,本 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任職於大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按月計薪,每月工 作日數23日,每日工時8.5小時,公司固定發放全勤獎金及 津貼,月收入約為31,508元(已包含本薪、平均受領之加班 費、全勤獎金及津貼,尚未扣除勞健保費用),過去3年均有 受領年終獎金,惟受領金額視年資而定,且無保障數額等, 有大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2月1日陳報狀及所附債務人 104年1月至12月薪資明細與年終獎金明細、債務人105年1月 21日陳報狀及所附在職證明書等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 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之母丙○○○(現年約68歲)已達法定退休年齡 ,於102、103年度均無任何所得資料,名下除汽車乙台外, 再無其他財產,每月領有國民年金給付4,017元等,堪認債 務人之母就其生活費用不足部分,確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 。又參照債務人自陳有手足李佳玲、李君萍、李俊毅3人, 因債務人之弟李俊毅長期無業,現實上並無能力扶養母親, 債務人衡酌個人能力,擬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每月支出1,02 2元之扶養費用,核該數額並未超逾其應分擔扶養費用比例 ,尚屬合理,並有債務人父母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4年12月15日陳報狀、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回函 等附於本卷、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年12月21日保普生字第 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堪認債務人除支出自身必要生 活費用外,尚須負擔其母丙○○○之扶養費用。 ㈢而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 扶養費約17,539元,雖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5年 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財政部公告之105年 度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12,470元【11,448+(7,08 3-4,017)÷3=12,470】,然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現與 成年子女2人及未成年子女1人共同租屋住用,租金每月15, 000元,債務人僅分擔其中6,000元,餘則協調子女負擔之, 因前開租金數額並未超逾台南市一般租屋市場行情,並經債 務人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文件為憑,應屬真實。 再查,為維繫個人基本勞動條件及健康生活,債務人每月另 行支出勞健保費用1,931元之費用,亦屬必要,是債務人酌 留之前揭費用僅足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 無奢侈浪費之虞。再者,債務人另同意於每年度3月份當期



提撥年終獎金二分之一數額(即24,885元)列入更生方案清償 ,亦有債務人104年11月26日提出之更生方案、三商美邦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1月9日函等件可資為證,益堪肯 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末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2年至103年度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 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 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825,263 元,有債務人102、10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大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2月1日陳報狀及所附債務 人104年1月至4月薪資明細在卷可佐,而期間債務人自己及 受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約279,384元【依102、103、104 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受扶養人扶養免稅 額計算:〈10,244+(6,834÷3)〉×8+〈10,869+(7,083 -3,989)÷3〉×12+〈10,869+(7,083-4,017)÷3〉×4= 290,540】,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534,723元(825,263-290, 540=534,723)。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 額1,155,078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 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 敘明。
三、除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 餘之債權人均具狀表示反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反對 意見略以: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各項獎金、加班費及津貼收 入,非無疑義;債務人名下似仍存在有效之商業保單,該保 單有無解約價值,亦應查明;債務人之母是否確有受其扶養 必要?有無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存在?債務人分擔扶養費用 比例是否恰當,當應釐清;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應無 不能清償債務之可能;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 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大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為月薪 制員工,每月工作23日,每日工時8.5小時,公司加班並非 常態,且有時數逐漸減少情形,固定發放全勤津貼及津貼, 債務人於101、102、103年度受領年終獎金數額分別為32, 740元、57,827元、58,740元(平均受領金額為49,769元), 公司並未替員工投保勞健保,債務人每月薪資為31,508元( 尚未扣除勞健保費用1,931元)等,有大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2月1日陳報狀及所附債務人104年1月至12月薪資明細 等件附卷可資為證,債務人所陳報之薪資收入核與真實相符 。又因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中之各項開支明細本僅為預估數



額,債務人除支應個人開支外,另需扶養母親,業如前述, 審酌債務人已同意提撥年終獎金二分之一數額用以清償債務 ,應認已充分展現更生誠意,且其所酌留之獎金數額自可作 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因應突發開銷之費用,避免債務人 因處生存邊緣而再度造成履行更生方案困難,應屬合理。綜 上,本件債權人指摘債務人未據實陳報各項收入等,顯屬誤 會。
㈡至於債權人質疑債務人名下尚存在有價值之商業保單乙事。 經本院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查詢結果,債務人現無任何以自 己為要保人名義之有效投保紀錄存在,此亦有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22日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2月3日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15日 函、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4年 12月16日等件在卷可明,是債權人陳稱債務人尚存在有效保 單乙事,容有誤會。
㈢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 收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 要生活費用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 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 行。查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中列載每月開支為14,977元,扣 除勞健保費用後,其實際上可運用金額僅14,586元,合先陳 明。而觀本件債務人共育有子女3人,現與債務人一同租屋 住用,每月租金總額15,000元,因3名子女甫入社會就業, 其中1人尚未成年,債務人主張由其負擔租金6,000元,餘由 子女承擔,有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 文件正本附卷可佐,核債務人分擔租金數額並未超逾正常租 屋市場行情,當認租金支出確有必要,自難期待債務人再刪 減開支以提高清償金額;另債務人父親乙○○、母親丙○○ ○分別高齡74歲、68歲,每月分別受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3,500元、國民年金老年給付4,017元,兩人共育有四名子女 (債務人、債務人之妹李佳玲、李君萍及弟李俊毅),而其中 債務人之弟李俊毅無業、父親自身亦須仰賴年金給付支應生 活開支,實難期待前開2人可共同分擔母親扶養費用,則觀 諸債務人主張每月支出扶養費用1,022元,並未超逾其與其 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即李佳玲、李君萍)平均分擔之數額比例 ,如強令債務人再縮減母親扶養支出,並提出顯無履行可能 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債務人與受扶養親屬無法維持最基本人 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



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 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所陳,尚難憑採。
㈣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債務人收入扣除其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連同年終獎金二分之ㄧ數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 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以清償成數多寡、 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等情由,主張債務人未盡力清償, 顯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配表所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 │
│(1)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3,969元,共72期。 │
│(2)年終獎金:於每年度3月當期清償新臺幣24,885元,共6期。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 │
│ 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3,661,580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1,155,078元 │
│5、清償成數:31.55%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 │
│ 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 │
│ │ │ │ │第1期至第72期 │ 年終獎金 │ │
│ │ │ │ │ (共72期) │ (共6期) │ │
├──┼──────┼─────┼────┼───────┼────────┼──────┤
│ 一 │聯邦商業銀行│ 463,979 │ 12.67% │ 1,770 │ 3,153 │ 146,35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二 │金陽信資產管│ 168,359 │ 4.6% │ 643 │ 1,145 │ 53,166 │
│ │理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三 │國泰世華商業│ 440,387 │ 12.03% │ 1,680 │ 2,993 │ 138,91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四 │中國信託商業│ 589,065 │ 16.09% │ 2,248 │ 4,004 │ 185,88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五 │遠東國際商業│ 115,393 │ 3.15% │ 440 │ 784 │ 36,38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六 │台北富邦商業│ 400,744 │ 10.94% │ 1,528 │ 2,722 │ 126,34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七 │甲○(台灣)商│ 488,605 │ 13.34% │ 1,863 │ 3,320 │ 154,056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八 │丁○(台灣)商│ 239,697 │ 6.55% │ 915 │ 1,630 │ 75,660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九 │元大商業銀行│ 468,421 │ 12.79% │ 1,787 │ 3,183 │ 147,76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十 │凱基商業銀行│ 286,930 │ 7.84% │ 1,095 │ 1,951 │ 90,54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3,661,580 │ 100% │ 13,969 │ 24,885 │1,155,078 │
│ │ │ │ │ │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1/1頁


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