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83號
TNDV,103,訴,1883,2016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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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83號
原   告 蘇守源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被   告 張日榮
      蘇振雄
      張慶豊
      陳武雄
      陳文雄
      陳俊雄
      陳文基
      陳文義
      陳素容
      陳邱錦菊
      陳秀雄
      黃柏皓
      黃永明
      黃甘澍
      蔡新扶
      蔡金獅
      林阿仁
      陳俊傑
      林峰毅
      黃世安
      黃世賢
      林坤亮
      黃金榮
      黃耀昇
上列1人
訴訟代理人 黃冠智
被   告 黃顯堂
      陳俊琮
      朱陳秋枝
      黃陳月魚
      蔡金榜
參 加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1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朱陳邱枝」記載,應更正為「朱陳秋枝」;主文欄第八行、第十三行、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中關於「陳秋錦菊」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邱錦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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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