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83號原 告 蘇守源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被 告 張日榮 蘇振雄 張慶豊 陳武雄 陳文雄 陳俊雄 陳文基 陳文義 陳素容 陳邱錦菊 陳秀雄 黃柏皓 黃永明 黃甘澍 蔡新扶 蔡金獅 林阿仁 陳俊傑 林峰毅 黃世安 黃世賢 林坤亮 黃金榮 黃耀昇上列1人訴訟代理人 黃冠智被 告 黃顯堂 陳俊琮 朱陳秋枝 黃陳月魚 蔡金榜參 加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朱陳邱枝」記載,應更正為「朱陳秋枝」;主文欄第八行、第十三行、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中關於「陳秋錦菊」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邱錦菊」。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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