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3年度,12號
TNDV,103,國,12,20160408,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12號
原   告 名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珠
      林秀月
      許文壽
      許唐誠
      許文獻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王鑫基
訴訟代理人 于德富
      劉榮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 勞上易字第35號民事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 於民國104年7月1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 訴訟程序。
二、茲查前揭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 勞上易字第35號民事判決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 揭民事訴訟事件全卷後查證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1/1頁


參考資料
名甡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