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750號
TNDM,105,聲,750,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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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家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
扣押物(105年度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姚家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 字第2025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 驗鑑定書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而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4年度毒偵字第2025號),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 物,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 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谷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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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 毒品分級 │數量│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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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1包│1.白色結晶。 │
│ │ │ │ │2.檢驗前淨重1.981公克,檢驗後淨重1.969公克。 │
│ │ │ │ │3.含包裝袋1個(因與包裝袋內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刮除析離│
│ │ │ │ │ 而同屬違禁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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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025號偵查卷宗第3頁、第18頁)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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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