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707號
TNDM,105,聲,707,2016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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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昆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昆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昆華因毒品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起訴書在卷可 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暨 檢察官依其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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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