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217號
PCDM,106,聲,3217,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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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簡承霖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3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承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簡承霖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簡承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 人依受刑人之住所依法傳喚其到案接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4577號案件之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 執行,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查詢結果1 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 紙、 通知函1 紙、該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 書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且受刑人於本院裁定時,亦未因另 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可按,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足認受刑 人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併沒入具保人即受 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及實收利息。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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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