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訴訟代理人 楊士軍
被 告 林郅紘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違反電業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 件)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林郅紘被訴違反電業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 在案,自應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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