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1018號
TNDM,103,易,1018,2016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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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0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銘雄
具 保 人 曹民興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
第15578、16901、103年度偵字第1269、232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曹民興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施銘雄前因恐嚇取財等案件,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5萬元,並由具保人曹民 興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 嗣被告施銘雄於本院審理中傳拘無著,有卷附送達證書、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拘票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未 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 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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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