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554號
TPDV,105,除,554,201604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張澄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1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5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116773-8 │1 │1000│
└──┴──────────┴────────┴──┴──┘

1/1頁


參考資料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