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552號
TPDV,105,除,552,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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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邱聖恩(即李仲玲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莊哲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9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6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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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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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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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089-NX-0099556-2│普通股│1 │138 │
│ │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銀│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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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