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穗徽
訴訟代理人 江惠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一九八三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2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彰化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104年9月2日 │150,000元 │KB1710081 │
│ │ │忠孝東路分行│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